本月下旬起,应急管理部将对铝加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抽查

发布时间: 2019-11-25 21:03:58 作者:中商碳素

  据统计,2019年1月至10月,全国冶金、机械行业发生较大事故8起,造成37人死亡,损失惨重,教训深刻。

  如10月31日,江苏省苏州市凯隆铝业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截至11月11日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10月24日,河北省邯郸市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烧结车间皮带通廊发生火灾事故,造成7人死亡;5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号高炉煤气管道发生爆燃事故,造成6人死亡


图为南昌方大特钢公司高炉煤气管道爆燃事故

  这些事故暴露出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冶金煤气高温熔融金属等重点作业环节和皮带通廊等重点部位安全风险管控流于形式、应急处置不当以及监管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正值岁末,一些企业存在为增效益抢产量的现象,易出现违规违法问题。日前,为遏制有效防范同类事故发生,国家应急管理部定于2019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对铝加工钢铁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抽查工作。详情如下:

  一、抽查范围:

  以钢铁、铝加工行业较为集中的地区为重点,主要抽查有高炉、转炉或电炉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和有熔炼、再生铝、铸造等工艺的铝加工企业。

  二、抽查内容:
(一)应急管理部门对钢铁、铝加工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处罚、强化执法闭环等情况。
(二)钢铁、铝加工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汲取事故教训,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角度出发,认真分析辨识本地区钢铁、铝加工行业实际情况和安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钢铁、铝加工企业安全执法工作,推动企业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
应急管理部将组织抽查组,组长由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局和省级应急管理厅(局)负责人担任,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
各抽查组要按照“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执法+专家”的模式开展执法检查。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指导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水平。
各抽查组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力的地区,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检查企业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场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具有管辖权的属地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按程序及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进行惩戒。

各抽查组要严格按照部安全执法局制定的工作方案开展抽查,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突击检查、随机抽查企业,从严从实开展执法抽查。
铝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铝水熔炼、浇铸过程中,未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有非生产性积水;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9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GB 30078-2013 )5.7.4铸造前,应检查并确认保温炉(静置炉)、溜槽、链带、铸模、传动机构、操纵按钮、液压系统、冷却水系统、安全装置等完好。应保证铸造井内安全水位,防止铝液泄漏发生爆炸。
现场抽查:
1.查看公司制定的铝熔炼、浇铸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有防止爆炸、伤人措施并严格执行。如铸造前,是否按照规程检查并确认保温炉、安全装置等设备挖好,是否保证铸造井内安全水位。引锭盘托架钢丝绳(如有)是否有正常检修维护或更换。
2.查看铸造、浇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